为贯彻落实大高疫指发〔2020〕11号文件《关于落实省市应对疫情时期支持中小企业经营生产政策措施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高新园区局税务局第一时间整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政府等相关政策文件,做好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确保辖区内涉及此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享尽享。
一、增值税
1.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和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3.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12月底相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4. 确保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支持国家储备商品销售、提供交通运输、物流和仓储服务等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全力支持保障物资供应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财税〔2011〕137号、财税〔2012〕75号)
二、企业所得税
1.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3.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8〕99号)
4.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三、个人所得税
1.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 暂缓对医院等参与防控防疫的单位和人员开展年度汇算清缴;(税总个税便函〔2020〕14号)
3. 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从事交通运输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含星级酒店)和物流辅助服务业的纳税人,免征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出租房屋,减半征收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政策措施的支持对象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大政发〔2020〕3号普发)
五、缓缴税款
对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大政发〔2020〕3号普发)
六、抄报税
为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最大程度降低病毒交叉感染风险。根据总局相关工作要求,本月内将税控设备解锁方式调整为发票数据上传(抄报税)后系统自动清卡,纳税人均可在2020年2月24日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并由系统自动完成增值税发票汇总数据上传及清卡后,即可正常使用税控设备领用及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社会保险费
1. 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整体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免收滞纳金,期间不影响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对灵活就业人员疫情防控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
2. 对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允许用人单位延缓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退休申请、失业保险异地转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等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权益。对延缓办理退休业务的,在审核下月起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大政发〔2020〕3号普发)
八、房租
对承租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2月份房租,减半收取3、4月份房租。(大政发〔2020〕3号普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