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试点主要任务
1.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以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2.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
3.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4.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5.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试点单位要坚持放管结合,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掌握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试点单位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探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产评估机制。
6.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
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转化和实施。国家出于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应用。
7.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8.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
试点单位应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完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制建设,开展信息发布、成果评价、成果对接、经纪服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等工作。
三、试点单位范围
试点单位为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四、试点期限
试点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