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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鼓励电镀行业企业搬迁改造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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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电镀行业
文章分类: 通知公告
更新日期:2021/01/12

为大力推进我市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解决电镀行业生产中存在的散、乱、污问题,鼓励、支持全市电镀行业企业及企业配套电镀车间(以下统称电镀企业)入驻园区、统一规范管理,促进行业整体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 2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镀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大政办明电[2017]3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总体思路及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践行新发展理念、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产业升级为宗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电镀企业搬迁改造积极性,进一步推进全市电镀企业实现集约化、规模化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市范围内分散的电镀企业搬迁入驻园区。

二、支持政策

在本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内的电镀企业,按照要求完成搬迁改造入驻园区后,可享受搬迁改造优化升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支持。搬迁企业新上的生产线(含新购置的设备装置等)应符合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与流程要求,鼓励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禁止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工艺和产品。

(一)补助资金范围

电镀企业申请补助资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政策正式印发前,已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注册,依法依规正常从事电镀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但暂未入驻电镀产业园区;

2.2021年10月31日前搬迁入驻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电镀产业园区;

3.搬迁入驻园区后,在本文件规定时间内安装完毕生产设备并具备生产条件,且已拆除原电镀企业的原有生产线。

(二)补助资金标准

满足上述补助资金条件的电镀企业,于2021年8月31日前搬迁入驻园区的电镀企业,按搬迁后新购置电镀生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额度为2000万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搬迁入驻园区的电镀企业,按搬迁后新购置电镀生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额度为1500万元。

(三)申报及审核程序

1.满足申报条件的电镀企业,应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补助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电镀企业搬迁入驻园区证明材料,搬迁入驻园区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搬迁入驻园区后新购置的电镀生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发票,生产线投入生产运行相关证明,原电镀企业生产线拆除的相关证明材料,搬迁入驻园区后企业环评审验文件等;以上申报材料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A4 纸装订。

2.资金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补助资金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实地验收审核,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根据审计结果,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

3.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至相关电镀企业。

4.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所需费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付。

(四)职责与处罚

1.按照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计划、申请、发放,实施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监管资金使用安全,实施绩效评价,对项目进行全流程管理,包括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制定、申报审核、验收评审、公示审计、项目档案管理等。

2.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和审核,批复下达年度预算,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的申请,拨付专项资金。

3.申报电镀企业及第三方机构存在隐瞞事实真相、串通作弊、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或被委托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对有关企业和第三方机构以及责任人进行处理,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和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环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审核、分配等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资金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业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附则

(一)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二)本政策颁发后,《大连市电镀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升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经信发[2018] 159号)和《<大连市电镀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升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大工信发[2019] 156号)同时废止。

(三)本政策由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贵解释。

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印发

原文链接:

https://gxj.dl.gov.cn/art/2021/1/8/art_1666_511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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